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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报名][随机抽取]仁寿县农食交易中心建设项目(一期)一标段、仁寿县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现代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标段)强电工程专业分包单位采...

【发布时间 :2026-09-11】 【作者:】 【副标题:】 【来源:】 【浏览:次】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仁寿县农食交易中心建设项目(一期)一标段、仁寿县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现代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标段)强电工程专业分包单位采购。

(二)项目地点:眉山市仁寿县。

(三)项目概况:仁寿县农食交易中心建设项目(一期)一标段项目建设用地约45亩,建设冷链仓储设施5300㎡、物流转运区及分选中心13500㎡、蔬果仓储用房18000㎡、农产品交易展示区12000㎡及相关配套设施。仁寿县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现代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标段)项目总建筑面积3153.62㎡、新建建筑:1#楼烘干中心。具体施工要求按后期EPC施工图纸为准。

(四)分包工程范围及内容: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强电工程(包含但不限于高低压配电系统、防雷接地系统、柴油发电机组等设备及管线安装、系统调试等),具体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供应商须负责办理供电部门报装、受电工程图纸审核、中间检查、竣工检验、装表接电等全部手续,确保项目通过供电部门验收并正式送电。

(五)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机械、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工期、包验收、包送电。

(六)工期:总工期为:180日历天,以采购人通知并实际开工的日期开始起算。

(七)采购控制价:暂估总价380万元(不含税),以采悦公司中标价[即财评价×(1-10%)]基础上下浮7%作为合同价。

(八)质量要求

1.建设标准:

满足且不限于以下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1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2016);《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50065-2011;《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201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电气火灾监控系统》(GB 14287-2014);四川省及眉山市/仁寿县地方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和地方强制性规定。

2.工程质量及技术参数要求:

(1)设备及材料要求:所有进场的电气设备、电线电缆、配电柜元器件,必须具有国家CCC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且必须是主流品牌。进场时需提供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质量保证书。严禁使用不符合国标的非标产品(如线径不足、铜包铝等材料)

(2)关键设备技术参数:变压器、高低压配电柜、电缆、柴油发电机组等主要设备材料的品牌、型号、技术参数须符合设计图纸及采购人要求,核心元器件须为符合国标的产品。供应商须在采购前将拟用设备材料的品牌、型号、技术参数及检测报告报采购人审批,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采购进场。供应商不得擅自更换设备材料的品牌、型号或降低技术标准。

(3)安装施工技术要求:线路绝缘电阻测试必须符合规范,配电室及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必须做可靠的保护接地和等电位联结,防雷接地电阻值必须满足图纸设计要求。电缆桥架安装应横平竖直,支架间距符合规定;电缆敷设严禁有绞拧、护层断裂和绝缘破损;接线端子应压接牢固、标志清晰。配电箱内配线整齐,回路编号齐全,导线连接紧密。

3.工程验收:

(1)供电专项验收要求:供应商负责协调供电部门完成受电工程竣工检验(含资料查验和现场查验),取得供电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及并网意见书,确保项目通过供电部门验收并正式送电。因供应商原因导致验收不通过或送电延误的,由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

(2)分项工程验收标准:隐蔽工程(管线预埋、接地网等)必须在覆土、封闭前,由监理和总包旁站验收,拍照留存影像资料。未经验收私自隐蔽,采购人有权要求剥开重验,费用供应商自理。通电调试须运行平稳、无异常发热、噪声及电压波动,满足设计要求。

4.质保期:

整体质保期为2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九)安全要求

供应商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1.组织或参与拟定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或参与拟定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组织或参与项目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设,开展危险源辨识与评估,确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向作业人员安全技术交底情况,现场监督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4.组织或参与项目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项目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及时复核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并记入企业安全管理档案;

7.督促落实项目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十)履约保证金和民工工资保证金

1.履约保证金:

(1)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为暂定合同价的10%,供应商需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支付或保单保函(银行保函、全资国有担保保函、保险保单)的形式向四川采悦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提交,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履约保证金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且不退还投标保证金。以现金缴纳的,现金以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入四川采悦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账户(开户银行: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56350120000002169);以保单保函(银行保函、保险保单)缴纳的,需提供采购人认可的项目所在地见索即付保单保函;以全资国有担保保函缴纳的,需提供采购人认可的全资国有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保函。

(2)履约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的,采购人有权不予退还供应商履约保证金,且采购人有权将供应商纳入采购人黑名单,一经纳入采购人黑名单的,供应商及其关联企业一年内不得参加采购人所有招标采购活动。

(3)退还方式:合同期满,采购人在供应商按约履行完毕合同约定方全部义务后且无任何违约责任后无息退还;以保单、保函形式缴纳的,保单、保函有效期需顺延至实际项目竣工时间。

2.民工工资保证金:

本项目的民工工资保证金为暂定合同价的2%,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缴入采购人指定账户(开户银行: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56350120000002169),项目验收合格后经民工工资结清公示30日无异议后一次性无息退还,其他要求按眉人社发〔2021〕32号等文件执行。

(十一)计量、结算与支付

1.工程计量:

关于价格调整的约定:原有工程量及单价不允许调整,因工程设计方案调整或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清单发生变化时,由双方协商确定新增清单项单价。

(1)本项目实行按月计量,供应商在计量前应填报已完合格工程数量清单,采购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实。月进度结算时,按实际完成且经采购人项目负责人签认的合格工程数量为准。

(2)双方遵循以下计量程序: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载明的单项内容、计量规则和施工内容签认单等,编制详细工程量计算书(工程量计算书须包含计算过程和施工内容签认单),上报采购人复核;采购人收到供应商工程量计算书后7日内完成复核,由双方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作为结算的依据。

(3)供应商未按采购人要求提交已完工程量计算书,或提交的工程量计算书不符合采购人要求且未按采购人要求整改的,经采购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提交符合采购人要求的工程量计算书的,则视为供应商认可由采购人自行编制工程量计算书作为结算依据。

(4)对未经采购人认可、超出技术交底(或变更设计)、合同范围和因供应商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采购人不予计量。

2.工程款结算:

(1)结算价计算方式:结算价=审计审定价(建设单位对四川采悦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最终审计价)×(1-7%)。

(2)进度款结算:进度款结算暂按《眉山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26年第1期仁寿县信息价进行进度款参考计算,最终结算以评审价为基准,在最后一次付款时予以扣回或补足。采购人对供应商所报的验工计价资料审核完毕,并返还一份给供应商。供应商如对该次审核结果有异议,应在接到审核结果后的3日内向采购人提出书面异议,采购人据此进行书面、现场核实,经采购人核实后的结果为本次验工计价的结果,若供应商在本款约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审核结果即视为被供应商确认,并作为当期进度款结算的依据。同时,供应商需向采购人同步提供质检等工程资料(包含但不仅限于检验批、隐蔽工程资料等)。

(3)最终结算:供应商已完成本合同的全部工作内容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或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双方或者单方的原因致使合同解除的,自合同解除之日起14日内,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交最终验工计价结算资料,同时提交本合同内容工作的原始记录,采购人审核完毕,最终结算完成后,双方办理封账手续,签订封账协议。若供应商未按约定的期限上报最终结算单及相关资料或供应商对审核结果无异议,则以采购人单方计算或者核定的数量为最终完成的工程数量进行封账。

(4)采购人向建设单位、监理和其它单位报送工程有关的资料,仅视为采购人向建设单位、监理和其它单位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内容的必经程序,而不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

(5)供应商与采购人办理结算,对包含在合同价款中,而实际由采购人提供或承担的费用在结算时予以扣除;同时,按合同约定应扣除的违约金、有关处罚等费用,也一并扣除。

(6)供应商未及时向采购人递交其分包竣工验收报告、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亦未与采购人签订相关末次封账协议,经采购人催告后15个日历日内仍拒不办理竣工结算的,视为供应商同意并委托采购人单方制作的竣工结算资料,双方的结算以采购人单方制作的结算资料为准,供应商事后不得再对该结算资料提出异议。

3.工程款支付:

(1)预付款:合同暂定总价的30%(含必要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预付款支付时间:合同生效后,供应商已进场做好相关施工准备,主要人、材、机械到位后,经采购人确认,15个工作日内支付。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分两次扣回,第1次进度款拨付时扣回预付款的50%,第2次进度款拨付时扣回预付款的50%,若当期进度款不足以扣回预付款时,剩余未扣回部分顺延至下一期进度款中扣完为止。

(2)双方特别约定:遵循“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采购人支付前,供应商应完成验工计价工作,并提交完整资料至采购人后按双方确认的当期审定产值金额向采购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发票开具后7日内提交给采购人。过程中供应商若多开发票,在最终结算后,采购人配合供应商办理发票冲销。

(3)供应商应提供真实、有效、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供应商未能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采购人有权暂停支付相应款项,或采购人有权在支付的款项中予以扣减。且供应商需向采购人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4)除供应商委托采购人代付的农民工工资外,本合同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5)支付方式:

①按月报送、按约定期限支付。供应商在次月5日前向采购人报送上月施工工程验工计价资料,采购人应在7日内对供应商所报的验工计价进度款资料审核,供应商根据审核结果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后,采购人于60日内支付对应报送月份的产值(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的70%(其中农民工工资每月支付,在工程款中扣除,若支付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方式扣回);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完工验收合格后,供应商提交相关付款材料待采购人确认后60日内支付至经采购人审核的总产值的70%;本项目完成结算审计,并经验收合格后,供应商提交相关付款资料待采购人确认后60日内支付至最终竣工结算审计价的97%。剩余3%作为质保金,2年缺陷责任期满后无息支付。

②质保期内若出现问题,供应商应按采购人要求进行整改,若供应商拒不整改的,采购人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整改,所产生的费用可在质保金中直接扣除,扣除后供应商应在5日内补足质保金。

(6)每次付款须由供应商出具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采购人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开税率据实结算(开票信息必须齐全: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必须填列;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目必须填列清楚具体明细,发票清单必须是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涉及项目的发票备注栏要填写项目名称、地址;发票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收款人、复核、开票人信息必须填列,且复核及开票人不能为同一人)。除发票外,每次付款前供应商还需向采购人提交采购人财务要求的一切付款凭证资料以及进度款支付所需的所有过程资料,如供应商所提交资料不齐全,采购人有权延迟付款,直至供应商资料提交齐全为止。

(十二)违约责任

1.供应商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逾期一日按每天5000元向采购人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超过三十日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供应商另行承担合同暂定总价10%的违约金。

2.供应商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设计图纸、采购人现场管理制度完成强电工程施工,全程配合采购人、监理、建设单位开展质量检查、安全检查、日常巡查、专项飞行检查(飞检)及各类信访、业主、主管部门投诉核查工作。若检查、巡查、飞检、投诉核查过程中,查实供应商存在施工质量缺陷、安全隐患、文明施工不达标、资料缺失、违规作业等问题,采购人有权根据问题情节轻重、造成影响大小、整改响应速度单方核定罚款金额。上述罚款采购人可直接从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供应商对此无异议;供应商不得以罚款标准未事前细化为由拒绝扣款。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要求供应商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造成采购人损失的,供应商还应赔偿相应损失,包括采购人为主张权利而产生的保全费、财产保全责任险费、公告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费、诉讼费、执行费等。

(1)供应商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2)未经采购人批准,供应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专用于本项目的材料、设备、设施撤离施工现场的;

(3)无视采购人事先的书面警告,公然忽视合同规定的义务及采购人的要求;

(4)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交结算资料的;

(5)供应商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6)因供应商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7)供应商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采购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8)工程暂停后采购人提出复工要求,无正当理由未能按规定复工;

(9)未提出合理原因拒绝执行变更的;

(10)拖欠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的,工程款未专项使用、给工程造成影响的。

4.供应商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经采购人发出整改通知后,供应商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采购人有权使用供应商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供应商文件和由供应商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相应费用由采购人承担,采购人可在支付供应商的工程款中包含该部分费用。采购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供应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5.供应商人员安全规程及措施落实经抽查不合格,供应商应承担5000元/人·次的违约责任;特种人员无证上岗的供应商应承担2000元/人·次的违约责任。

6.若检查、巡查、飞检、投诉核查过程中发现项目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供应商按1000元/处承担违约责任;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供应商按5000元/处承担违约责任。采购人对供应商提出的安全(质量、环保)整改意见不及时整改的,每逾期一天,供应商按2000元/天承担违约责任。

7.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必须严格执行旁站制度,项目使用的相关主材必须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使用制度。如供应商使用了不符合采购人要求的材质或使用质量不合格的材料,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返工重做,供应商必须无偿返工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采购人的检验不免除供应商对其所购材料质量应负的责任和义务,使用该材料对工程和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供应商应承担一切责任。

8.因供应商原因导致供应商民工讨薪、信访等事件发生,给采购人造成影响的,一经查实,采购人将对供应商处以5万元/次的违约金。

9.在缺陷责任期满前,供应商需积极配合采购人将工程移交业主单位,若因现场整改、提供资料不及时,导致工程无法按期移交,采购人将视情况对供应商处以5万元的违约金。

10.现场未按设计图纸及规范要求施工的,供应商按5000元/次的标准向采购人承担违约金;现场安全生产不规范的,人员证件不齐全的,供应商按5000元/次的标准向采购人承担违约金;现场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临时设施未按相关要求执行到位的,供应商按2000元/次的标准向采购人承担违约金;内业原始资料弄虚作假的,不及时填写的,填写不完整规范的,供应商按2000元/次的标准向采购人承担违约金。以上问题如发生2次以上或情节特别严重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供应商承担合同暂定总价10%的违约金。

11.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供应商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违约金),由供应商负责并承担损失。

12.供应商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垃圾清运,采购人可自行委托,产生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13.项目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22天(由采购人代表考勤),重点及关键部位施工必须在场;在采购人向供应商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前,不得在任何其他工程项目兼职,不得委托其他人代理行使其职责。如采购人发现供应商项目负责人未履职到位,以执行经理或其它名义在项目中实际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更换管理人员,并向采购人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离开施工现场必须经采购人书面批准;未经书面批准离开现场的,供应商按2000元/天的标准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累计超过30天或十次以上(含十次)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供应商按合同暂定总价的5%向采购人承担违约金。

14.技术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不少于22天,且重点及关键部位施工必须在场,离开施工现场必须经采购人书面批准。技术负责人不得在其它项目兼职,若采购人发现供应商派驻本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有兼职情况,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更换技术负责人,并向采购人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技术负责人离开施工现场必须经采购人书面批准,未经批准,供应商需按照2000元/天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累计超过30天或十次以上(含十次)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供应商按合同暂定总价的5%向采购人承担违约金。

15.其他施工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不少于22天,且重点及关键部位施工必须在场,离开施工现场必须经采购人书面批准。其他施工管理人员不得在其它项目兼职,若采购人发现供应商派驻本项目的其他施工管理人员有兼职情况,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更换其他施工管理人员,并向供应商处以3万元的违约金。其他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必须经采购人书面批准,未经批准,采购人可对供应商处以1000元/人.天的违约金,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累计超过30天或十次以上(含十次)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供应商按合同暂定总价的5%向采购人承担违约金。

16.人员配备与更换:供应商派驻到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及关键人员(现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安全员)应与投标文件一致,且原则上不允许更换。仅当出现下列不可归责于供应商的客观情形之一时,供应商方可向采购人提请更换:

(1)项目负责人或关键人员死亡、突发重大疾病(经三甲医院出具证明无法继续履职);

(2)项目负责人或关键人员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或受到刑事处罚;

(3)项目负责人或关键人员与供应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须提供离职证明及社保停缴记录)。

除上述情形外,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更换,否则视为擅自更换。若擅自更换的,采购人书面通知后7天内未见纠正,采购人有权对供应商处以2000元/人次的违约金,且有权解除合同;采购人解除合同的,供应商按合同暂定价的5%向采购人承担违约金。

供应商更换的项目负责人、关键人员资质不得低于原人员,且为供应商本单位在职职工,须提供由供应商本单位连续6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提交采购人书面同意并按采购人要求完成集团备案手续后,更换程序方为完成;未取得采购人书面同意或未完成备案的,原人员仍应继续履职。

17.上级检查特别约定: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检查时,项目负责人或关键人员未经批准不在岗,且无本合同约定的书面请假或豁免依据的,供应商按5000元/人次向采购人支付专项违约金,多人缺岗累加计算。

18.因供应商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工程事故和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供应商承担全部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造成人员死亡等重大安全事故的还必须向采购人承担每次人民币20万元的违约金。

19.供应商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文明施工管理、卫生管理、噪声扬尘污染防治等规定,造成后果的,由供应商承担一切责任。一旦被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处罚、负面通报和媒体负面曝光,如给采购人造成经济损失,还必须向采购人承担每次人民币5万元的违约金。

20.如果因供应商原因发生恶意停工、恶意闹事,每发生一次支付违约金10万元。

21.在施工期间,采购人将对供应商派驻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和检查,如采购人认为供应商派驻现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其它主要管理人员不能胜任其工作等原因,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进行更换。若供应商拒绝按照采购人指令更换采购人认为不能胜任该项工作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其它主要管理人员,或者经过2次以上更换仍达不到采购人的要求,采购人将认为供应商无能力按本合同约定继续履行本合同,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责任,且有权要求供应商承担合同暂定总价5%的违约金。

22.若竣工验收时,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采购人有权根据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大小向供应商提出经济索赔,供应商应整改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为止,一切整改成本、复检费用及采购人直接经济损失由供应商承担,工期不顺延。施工过程中出现一般质量事故但不影响结构安全和功能的,每次向采购人支付人民币2万元的违约金;施工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但不影响结构安全和功能的,每次向采购人支付人民币5万元的违约金;施工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且影响结构安全和功能的,每次向采购人支付人民币10万元的违约金,供应商同时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对以上出现的质量事故必须在采购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否则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另行赔偿实际损失。

23.若供应商需要退还多支付费用的,应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逾期未退还的,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承担超付部分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采购人损失的,采购人有权另行主张利息等损失。采购人有权从任何一笔应支付给供应商的费用中予以抵扣,包括本合同项下的款项及其他合同项下应支付给供应商的款项(若有)。

24.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25.供应商有违约行为时,按如下原则进行处理:

采购人可向供应商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且自供应商接到采购人通知之日起,采购人尚未退还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不再退还,并保留进一步追究供应商法律责任的权利;由此造成与任意第三方的经济纠纷全部由供应商自行负责解决。其中,造成与供应商有关的第三方阻碍本项目移交使用的,自供应商接到采购人通知之日起10个日历天内,供应商必须完全完成清场退出工作,每延迟一天,供应商按日向采购人支付人民币2万元的违约金。同时给采购人及相关单位工作带来不利影响或造成损失的,由供应商承担相应赔偿等法律责任。

26.供应商应在采购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应在采购人指定期限内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除收尾工程所需的以外),并将所有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清理干净:供应商逾期未能撤走其遗留施工现场的机具的,视为供应商已放弃所有权,采购人有权自行予以处置。供应商退场后,采购人将按照供应商已完成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的实际工程量办理结算,其他费用采购人将不再考虑。

27.对于约定的违约金的支付,采购人均有权从应付工程款或供应商履约担保中直接扣除。违约金不足以补偿采购人的全部损失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补足。

28.本条中的采购人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直接经济损失、预期可得利益及采购人为主张权利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在内的一切损失。

29.凡因供应商原因导致合同提前终止的,采购人均有权不退还供应商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并有权将供应商纳入采购人黑名单,一经纳入采购人黑名单的,供应商及其关联方一年内不得参加采购人所有招标采购活动。

二、报名人资格要求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资金、设备、专业技术和售后保障等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采购、招投标等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和行贿记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特定资格条件要求

1.须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2.具备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三级及以上)。

3.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人员要求

1.项目负责人1名,具备注册在本公司的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及B类安全生产考核证。

2.技术负责人1名,具有机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职称。

3.现场管理员1名,具备注册在本公司的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

4.电工(高压)1名,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高压电工作业/低压电工作业)。

5.电工(低压)1名,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低压电工作业)。

6.安全员1名,具有安全生产考核C类证书。

7.资料员1名。

注:①所有人员需提供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要求具备相关专业中级职称的需提供相关部门红头证明文件;②提供本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的最近6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设立不足6个月的,从设立时起算;③所有人员不得在其他项目兼职(提供承诺函)。

(四)业绩要求

自2023年1月1日至今,至少提供一个在建或已完成的合同金额200万元及以上的电力工程施工类似业绩。(业绩指单个电力施工合同,且合同总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提供合同、对应合同发票不低于200万元(提供税务验票系统进行查验的真伪结果截图)。

三、采购方式

本次采购采用随机抽取。

四、报名时间

2026年9月11日-2026年9月17日上午9:30。

未在本采购平台(http://www.rsgqcg.com/)入库的供应商可在报名期间先注册为投标人,验证通过入库后再报名,入库供应商须符合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

五、投标保证金

(一)本次采购报名人应在报名截止时间前,通过本平台已入库注册的开户账号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金额:76000元(人民币大写:柒万陆仟元整)。开标前请确保保证金缴纳查询结果为缴纳成功,否则造成不能参与随机抽取的后果自负。

(二)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非成交人,本次采购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本平台自动退还。

2.成交人,在签订合同备案之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本平台自动退还。

(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有权将投标人纳入黑名单。

1.成交人未及时提交资料进行资格审查或因不符合报名条件恶意投标而资格审查未通过的;

2.成交人在资格审查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成交人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抽取时间及规则

(一)抽取时间:2026年9月17日上午9:30后。

(二)抽取规则:网上随机抽取。

、资格审查

(一)参与抽取的投标人请在抽取前准备好资格审查要求的相关资料。

(二)2026年9月17日下午17:00前,成交人需提交以下资料进行资格审查(原件备查):

1.法定代表人提交资格审查资料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提交资格审查资料的,提供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近6个月在本单位缴纳的社保证明,企业设立不足6个月的,从设立时起算

2.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电力设施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3.提供业绩合同、对应合同发票不低于200万元(提供税务验票系统进行查验的真伪结果截图)。

4.“信用中国”网上查询截图;

5.人员要求中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所有人员需提供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提供注册证书的须注册在本单位,要求具备相关专业中级职称的需提供相关部门红头证明文件;提供本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的最近6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所有人员不得在其他项目兼职(提供承诺函)。

6.诚信投标承诺函(格式详见附件:诚信投标承诺书)。

(三)资格审查地址:仁寿城投大厦B栋5楼。

(四)提交审查资料复印件一式两份及对应的电子版(PDF),每页加盖单位鲜章。

(五)采购人负责对成交人进行资格审查。未按时提供审查资料或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其成交资格。

、联系方式

采购人:四川采悦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仁寿城投大厦B栋5楼

联系人:黄老师

业主联系方式:028-36751232

平台咨询电话:028-36229115

 

                 四川采悦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2026年9月11日

附件: 仁寿县农食交易中心(一期)一标段、仁寿县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现代化综合农食服务中心标段)强电工程专业分包合同样例.pdf 附件: 诚信投标承诺书.pdf 附件: 仁寿县农食交易中心建设项目(一期)一标段、仁寿县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现代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标段)强电工程专业分包单位采购项目随机抽取公告.pdf 附件: 交易公告.pdf